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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1〕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祥符区城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汴祥政〔2016〕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项目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工作应本着“和谐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被征迁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征迁项目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
(四)征迁补偿安置对象为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无宅基地买卖行为的,并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二、征迁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项目征迁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补偿两种方式,征迁范围内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被征迁户可选择两种补偿方式的一种。
(一)货币补偿方式
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房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房地产评估办法(扣除征地区片价,不包含社保费),通过评估确定房地产补偿价格。
2、300平方米以上部分房屋补偿: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安置补偿方式
1、被拆迁户现有房屋3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300平方米)的补偿,按照(汴政〔2021〕16号)文件执行,超过3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补偿。
2、房屋安置依据最终认定人口按每人50平方米住宅予以安置。
3、宅基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并依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核算。
4、安置房的选定,按签约序号和腾房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序号越小者优先选房。
5、安置房位置以项目指挥部指定位置为准。
三、未经登记建筑及经营性用房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项目征迁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经营性用房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理、和谐征收的原则。
(一)经营性用房是指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之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用于正常的合法建筑面积的底层营业用房。
(二)征迁实施部门对搬迁范围内被搬迁人逐户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标清图示,并拍摄照片等影像资料,固定证据,一户一档;被搬迁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根据调查情况,需城管(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出具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包括未登记建筑的结构、层次、朝向和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认定结果在搬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经发证机关认定的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的建筑,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经发证机关认定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补偿金额。
(六)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过渡费按每人每月200元计发,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含中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的,按照实际超过的期限继续发放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过渡期从签约日计起。
五、其他补偿
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5元/平方米补偿(不足450元的,按450元补偿),最高不超过4500元。
六、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利用补偿款在祥符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三)安置房面积不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契税。
七、法律责任
(一)在征收期间,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具体签约期限及奖励办法由各项目指挥部提出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
(二)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来源:祥符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