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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活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统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为集体土地征收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调查登记、项目风险评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等工作;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收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应当符合临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下面简称“预公告”)由市政府依照规定发布,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预公告发布当天,实施单位应当将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函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公证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预公告发布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五条 预公告发布之后,实施单位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合法性等情况,同时针对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情况,征收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单位,共同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商定拟征收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拟征收地块范围、土地地类、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社会保障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
预公告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成果,附拟征收地块的勘测定界图(现状调查成果应包括认定的合法性成果内容);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告知听证权利;
(四)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
(五)异议反馈渠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
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计算)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属实的,实施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在拟征收的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八条 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实施单位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房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自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定。实施单位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实施单位提供每户的农村村民住宅评估结果,并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相关权利人对房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属实的,实施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在拟征收的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予以调整公布。公示结束后,实施单位应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向被征收的农村村民送达该户的房产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送达。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征收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委托台州市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评估依据。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公示期结束后,征收部门或拟征收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执行。
如在征地程序履行过程中,因项目调整等客观因素确需终止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实施单位应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张贴集体土地征收终止公告,并及时函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公证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同时向被征收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项目获批后,征收部门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市政府土地征收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遵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及时进行土地交付和房屋腾空。
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责令腾退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将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面积、需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所载明的户主为准。合理析产但不动产权证没有变更到位的,被征收人应登记为原不动产权证所载明的户主及析产后的户主。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住宅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且相关合法凭证上没有明确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批准文件或规划图纸上注明的层次和建筑面积为依据,实际层数和建筑面积均小于批准的,按房屋实际情况计算,实际层数或建筑面积大于批准的,按批准部分确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没有注明的,按批准占地面积内的实际房屋面积确认,超过批准用地部分建设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计算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没有申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实际用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部分作违法占地处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确认房屋占地面积。应拆未拆老屋不计算合法占地面积。
第十一条 对未登记权属的住宅房屋,由有关部门依据审批存档资料,并结合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认定是否属于合法建筑。
第十二条 农房分户析产须遵循公序良俗,符合分户条件析产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户限额标准面积。
(一)严禁借分户析产为由,将宅基地使用权转给入赘后户口未迁入或出嫁外村并已在配偶方落户的子女。
(二)农房分户析产以规划自然间为基本单元,套式结构的以套为基本单元。
(三)父母名下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农房,析产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身份子女的,不得超过村庄规划自然间1间;没有村庄规划的结合房屋结构按建筑占地面积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认定。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进行评估确定。以宅基地住宅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确定补偿价格;以套式住宅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格;被征收人不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地价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完善并定期更新可应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准地价体系。
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宅基地住宅安置、套式住宅安置、货币安置三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全市范围内的宅基地、套式安置房及货币化安置面积均计入限额。
第十五条 实施套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户内人口认定及安置标准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9号)执行。人口界定时点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选择宅基地住宅安置的,拆迁协议签订后到政府确定的建房申报时间前,如家庭人口发生自然增长的,按有效人口计算;人口减少的,不予核减。选择套式住宅安置的,拆迁协议签订后到政府确定的选房定位抽签时间前,如家庭人口发生自然增长的,按有效人口计算;人口减少的,不予核减。
第十六条 宅基地安置住宅原则上应安排使用被征收人所在村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涉及实施范围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审批到户,并按照集体使用性质宅基地进行管理。宅基地安置住宅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涉及土地农转用报批税费和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土地成本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建设费用由村民自主承担。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安置标准,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0〕4号)执行。
第十七条 套式安置住宅原则上由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安置房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面积标准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号)执行。安置房套型面积在120 m2(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配置地下夹层储藏室一个和地下停车位一个。安置房、储藏室、停车位购置费用均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因套型结构原因实际安置面积与应该安置面积不一致的,按市场价结算,具体应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安置区块建设的住宅建筑在安置完成后,剩余房产由承建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学校、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村标房等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征收人能提供土地及房屋合法依据的,征收人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确需安置或重建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予以重建。
第二十条 拆除集体土地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的宅基地批准文件的,可计入安置范围。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可按小户标准安排一间宅基地;选择套式安置的可按建筑面积1:1安置,最高安置面积不高于240 m2,不足120 m2的按120 m2安置。
第五章 其他补偿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补偿及奖励包含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搬家补助费和评估、签约、腾空奖励,具体标准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原已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政府主导的城中村实施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仍按照《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临市委办〔2018〕2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