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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实施和监测,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国土空间规划生效前,规划过渡期内以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作为实施成片开发的规划依据。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五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编制,此处区指独立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区。具体编制工作可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承担。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依据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耕地占补平衡、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确定。成片开发范围应相对完整,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对集中的地块,可以包含拟征收地块和与之相连的其他区域。单个成片开发方案拟征收土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平均年度建设用地规模的3倍以内。
第八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以下简称公益性用地比例);
(四)成片开发拟安排建设项目的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六)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产业发展为主导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比例一般不低于20%。
第九条 成片开发方案安排的土地征收实施计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涉及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第三章 方案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成片开发方案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请示;
(二)成片开发方案(含附表、附图、相关证明材料)及矢量数据;
(三)已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各领域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库成员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每位成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近三年连续未完成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成片开发方案网上申报、远程审批。
第四章 实施和监测
第十八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九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成片开发方案确需调整的,须编制调整方案,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成片开发方案调整,应保持开发区域的面积基本稳定,公益性用地比例不降低,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第二十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卫星影像、在线终端、实地抽查等手段,对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 对成片开发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暂停该地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泌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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