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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满足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临海市域范围内征收(拆迁)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指定单位发放,在指定时间和范围内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选购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兑付解决安置的一种记名凭证。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事务中心(下称市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银行承办房票出具、兑付、结算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临海市支行、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拆迁)出资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含房票补贴及利息)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和承办银行手续对接工作。
第四条 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拆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购房补贴标准、结算利率等内容。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拆迁)人或其确定的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
第五条 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房票金额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明确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量化后的价值。实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其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一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拆迁)人的要求并入票面金额。
集体土地上房票票面金额须按照被征收(拆迁)人户限额安置总面积为依据计算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的50%(含)以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后购房补助不再享受。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拆迁)人核清房票安置补偿金额后,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第六条 房票发放。
(一)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拆迁)人向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申领房票。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凭房票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拆迁)人发放房票。
(二)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后,被征收(拆迁)人可以确定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拆迁)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需经过公证。
第七条 房票使用。
(一)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新建商品房,或者选择购买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二)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购房补贴有效期限为10个月。
(四)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购房使用的票面金额。
(五)房票记载人应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按照第八条第三项未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的,根据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和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享受不同的房票补贴,具体结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购房房票结算。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补足。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拆迁)人未选择套式安置的,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防止无房户出现,被征收(拆迁)人必须使用房票购买一套以上住宅(购买住宅面积不少于100㎡)后才能申请房票兑付结算。
(七)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和套现。
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被征收(拆迁)人应该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补贴部分金额。
第八条 房票结算。
(一)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房票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二)购房房票结算。
1.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的,房票票面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
房票补贴按照以下方法结算: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8%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6%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10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补贴。
2.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的,房票补贴按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给予一次性补贴,并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房票票面金额在房票生效10个月后可兑付结算。
3.票面购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并同时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但不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
(三)未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记载人未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的,房票生效10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结算,不享受相应房票补贴;超过房票生效10个月后可申请房票票面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并可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四)房票兑付。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市房地产事务中心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承办银行接到兑付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房票结算相关规定完成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兑付结算后收回。
第九条 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新建商品房,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建设局签订承诺书,对提供的新建商品房质量、销售价格等作出承诺,并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
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由市建设局及时更新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房票补贴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资格;房票记载人按照第七条第七项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的,根据有关契税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票面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居民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收(拆迁)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出具的房票结算单办理户口迁入新购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手续,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根据学区的学位情况统筹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拆迁)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暂定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且适用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或批复)尚未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或批复)且已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确需实行房票安置的,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需对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充,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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