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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25点击率:453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已经2021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

  房屋认定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需作认定处置的房屋,不作为未登记房屋登记发证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仅取得其中之一的房屋。

  第四条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全市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

  第五条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未登记房屋,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依法分类认定处置:

  (一)1987年1月1日前建成,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按实际使用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未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以下情况认定处置:

  1.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规划部门批准(或清理补办)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不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土地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其重置成新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70%计算,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

  (五)原已取得合法产权,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倒塌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置:

  1.未建房屋的,按原合法产权的登记面积予以认定,原房屋不予补偿。

  2.未经批准擅自改建而未登记的房屋,以原合法产权的登记面积予以认定。房屋给予适当补偿,重置成新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70%计算,以原合法产权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

  (六)2010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未登记村集体用房、村内无其他房屋的住房困难户(2010年10月1日前已独立分户,且不存在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房屋情况的)需作补偿安置的房屋,由实施单位提出初步认定处置方案报认定小组,由认定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作出处置意见。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认定条件的宅基地范围内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房屋不予安置,房屋按认定面积评估计算重置成新价、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认定:

  (一)相关部门已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而暂未执行的房屋。

  (二)已签订宅基地收回协议并已落实宅基地或安置房的房屋。

  (三)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未拆除的房屋。

  第九条未登记房屋建设时间的确定以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航摄底片等为依据。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超占费、规划管理规费(罚没)票据、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缴纳票据等为依据。

  第十条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负责对未登记土地、房屋权属的当事人、坐落地点、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证据。

  (二)实施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对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作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在征地范围内和所在村(社、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报批前,认定小组根据实施单位提交的初步认定意见和有关资料、证据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查认定意见,由实施单位在征地范围内和所在村(社、居)公布。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未登记房屋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居)委会、认定小组相关人员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167号)同时废止。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