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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实行统一征收。县人民政府通过货币、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统一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县统一征收永嘉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县被征地村安置用地的管理(包括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指标核定和使用管理、指标回购调处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和宣传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收土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申请听证事项、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一并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形成会议纪要,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应将结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方案中应当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告。
(三)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四)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关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下列原则进行补偿:
(一)采取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地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第十条 永嘉县共分为三类区片,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建设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2.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60%补偿(具体见附件1)。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纳入征地补偿费范围,其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按不低于征地补偿标准的60%发放,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 安置留地
第十四条 2012年以后征收耕地的,以及2012年以前征收耕地因安置项目用地规划选址难以落实等原因,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自愿放弃留地安置的,按被征收耕地所处区片,将留地安置相应折算为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归村集体所有。每亩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货币的标准划分为四类片区(具体见附件2):
一类区片:15—18万元/亩;
二类区片:12—14万元/亩;
三类区片:8—11万元/亩;
四类区片:4—7万元/亩。
各乡镇(街道)可在不突破区片等级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对各村货币折算安置标准档次进行灵活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文发布前已征收耕地按规定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比例的安置留地的处置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永嘉县村集体安置留地清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6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制度。
第十七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 周岁,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含离退休)和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禁止将参保名额分配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八条 设立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列入土地征收成本,由县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其中被征收耕地核算参保名额数为每亩2个,其他农用地每亩1个名额。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批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指标核定申请,参保指标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以指标核定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主动提出申请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直接将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被征地村集体;有效期内未办理指标核定或参保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县人力社保部门予以核销。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确定参保名单,参保名单必须依照“五议两公开”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会主任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当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待遇标准按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收土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建设项目已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2〕102号)同时废止。来源:永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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