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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8-05点击率:942

  印发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城府办〔2022〕10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1日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补偿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自然资源局职责

  1. 负责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2. 负责拟征收土地的勘测、定界,制定征地红线图,提供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

  3.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自然资源所配合做好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4. 委托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

  5. 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直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6. 经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全部产权资料原件的回收,并办理产权注销或核减手续;

  7. 采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介超市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选取确定房屋等建(构)筑物测绘、航拍、评估、评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8. 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落实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征地补偿所需资金预存到区自然资源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9. 会同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审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对镇级人民政府征地工作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10.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1. 负责指导安置房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委托镇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无手续的房屋(包括有证或有手续房屋的加、扩建部分)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并根据部门职能对镇级人民政府房屋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职责

  委托镇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无手续的房屋(包括有证或有手续房屋的加、扩建部分)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并根据部门职能对镇级人民政府征地范围内一户一宅、一户多宅房屋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区城管执法局职责

  委托镇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无手续的房屋(包括有证或有手续房屋的加、扩建部分)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等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并根据部门职能对镇级人民政府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区财政局职责

  1. 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按规定审核由镇级人民政府测算的项目征地补偿费用;

  2. 负责区级征地补偿所需资金的筹集;

  3. 对征地工作涉及的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区审计局职责

  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对镇级人民政府征地工作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七)区司法局职责

  1. 对征地工作制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政策措施和工作流程等提供指导意见,参与研究、论证在征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

  2. 主持全区性重大征收拆迁项目的听证会、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等;

  3. 指导涉及征地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4. 负责为征地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公证服务;

  5. 负责对承担和参与征地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开展法律政策与征地工作业务宣传等。

  (八)区国资局职责

  1. 区国资局下属企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及安置房的设计,依法依规完善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确保安置房如期交付;

  2. 统筹区管安置房的管理,做好房源统计,协助镇级人民政府做好安置房交付等工作。

  (九)镇级人民政府职责

  1. 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表、听证告知书、认定表等有关资料的张贴、公示、送达;

  2. 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现场拍照;

  3. 根据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征地红线图等资料,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开展进一步核实调查工作,并出具现状调查报告,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选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4. 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调查摸底、风险点研判和报告草拟等具体工作;涉及征地范围较大或者需要征拆的房屋数量较多时,可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选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具体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5. 负责组织选取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项目法律服务、房屋清拆的具体工作,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6.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7. 负责编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费用预算;根据征地面积、已登记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按照有关标准测算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审核;

  8. 收集整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并综合报区人民政府;需要召开听证会的,负责组织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工作;

  9. 与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共同对调查结果登记表、补偿结果确认表核实确认,并在涉及的镇级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

  10. 组织镇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成立征拆工作组,依法对征地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无手续的房屋(包括有证或有手续房屋的加、扩建部分)进行认定;

  11.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等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补偿安置的意见,并做好化解风险预案,报区人民政府;

  12. 依据调查权属、征地红线图确认的地类,绘制征地协议界线图,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因签订征地协议确需绘制界线图的,由此产生的测绘服务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13. 经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项目用地移交和办理项目所有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注销登记等手续;负责征地范围内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等全部产权资料原件的回收,办理产权注销或核减手续;

  14. 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栽、抢建等行为;

  15.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16. 负责项目交地之前的清场、围挡和管理工作;

  17. 负责安置房的选房、交付结算、办证等工作;

  18. 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并在项目征地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送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19. 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十)每个项目征地补偿工作完成后,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区审计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档案材料进行抽查,抽查采用随机方式,抽查率不低于该项目补偿总户数或宗数的10%。

  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补偿或不当补偿等现象的,则应当及时对整个项目的所有补偿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督促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立即进行整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一)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信访维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补偿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自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事项:

  (一)审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退伍转业、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人土地上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经营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区自然资源局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就前款事项书面通知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由自然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区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镇级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经查明取得合法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的,镇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镇级人民政府无法按时拨付补偿款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惠州市惠城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委托公证机构做好证据保全等事宜: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补偿款的;

  (二)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权利人不明确、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明确,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

  (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与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征地协议后,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

  公证事项所涉费用纳入征地成本,按项目与区自然资源局据实结算。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地类依据国家标准核定,并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当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保持一致。如有异议,由所属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调查核实、镇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当年度核定的土地地类数据为准。

  第八条  镇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全权负责确定,并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性质认定、权属认定、资格审核认定、宅基地认定、房屋认定、经营性认定等补偿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全面负责。

  根据评估价格审核送审资料,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形式审查后,对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审核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镇级人民政府补偿依据。

  镇级人民政府对照补偿登记清单以及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评估价格评审意见,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项目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于每月月底将正式评估报告报送至区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区自然资源局只对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负责,镇级人民政府对所提交的补偿材料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如下:

  (一)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

  (二)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调查,并制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丈量登记表。

  (三)审核权利人提交资料办理补偿登记,制作调查结果登记表。调查结果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镇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并在涉及的镇级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调查结果登记表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级人民政府制作补偿结果确认表。补偿结果确认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镇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并在涉及的镇级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五)镇级人民政府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六)镇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

  第十条  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

  (一)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经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村(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本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书面张贴或信息推送等多种有利于村民知晓的方式公示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村民小组报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村民住宅是否属于一户一宅以及住宅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村民住宅的,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根据《补偿办法》《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4份文件的通知》(惠农〔2019〕232号)的规定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证载土地面积补偿;村民住宅实测占地面积大于产权证证载土地面积,经认定后可按村民住宅实测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补偿面积,但超过1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补偿;村民住宅实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证载面积的,经认定后可按村民住宅实测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面积,但超过4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每户48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村民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后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但首层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本数)。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或首层超过1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

  第十五条  合法继承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组的祖屋,形成一户有多栋房屋但合计总占地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参照一户一宅的标准予以补偿;总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经认定后合法继承的祖屋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

  第十六条  一户有多栋房屋且均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或者批准建房手续的,经认定后每栋房屋可以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但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放弃安置房奖励、限时搬迁奖励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第十七条  本征地项目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每平方米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安置房评估单价参照征地项目同片区安置房评估单价。

  安置房评估单价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审机构评审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安置房的评估基准日应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评估基准日相同。安置房价格(平均市场单价)审定后,可适用于审定后当年内启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同一安置点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项目。

  第十八条  安置房在惠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镇级人民政府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区国资局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牵头实施安置房建设,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

  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待区国资局或建设单位将安置房交付给镇级人民政府后,由镇级人民政府与村民住宅权属人办理交付、结算手续。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确定安置房交付办证时的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九条  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换办法如下:

  (一)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

  (二)村民住宅权属人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 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 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3. 每户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48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8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4. 每户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大于480平方米的,安置房可置换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

  5. 没有证载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房屋,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但每户村民住宅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6. 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与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挂钩,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选择安置房。不同项目同时签约的,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时间确定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

  第二十条  征地实施单位应当与村民住宅权属人计算、结清村民住宅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村民住宅权属人向征地实施单位补足差价;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补偿村民住宅权属人。

  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途选择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计补方式如下:

  有现房安置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无现房安置的,先行按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在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镇级人民政府根据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补助。

  自协议约定的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腾空之日在15日(含15日)之前的,按足月计算;腾空之日在15日(不含15日)之后的,按半月计算。原则上每6个月支付一次。

  被征收人未按约定之日腾空房屋,按实际腾空之日进行加减。

  第二十二条  对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如下:

  (一)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二)选择住宅房屋置换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未按约定之日腾空房屋,按实际腾空之日进行加减。第7个月起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具体计补方式同住宅房屋。

  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补偿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二次搬迁补助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向村民住宅权属人支付。

  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向村民住宅权属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程序:

  (一)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确认;

  (三)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规定予以补偿。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以下处理:

  (一)在《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之日前,非本村村民向村集体(含村、村民小组和镇、街道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住宅用地(已办理集体用地手续或者虽未办理用地手续但属于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进行了宅基地规划)上建造的住宅房屋,由权利人提供土地来源材料(如土地购买协议书、收款收据、宅基地规划、用地手续材料等),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有关规定,给予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二)其他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经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重置价格加装饰装修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退房屋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六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参照《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每栋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或首层超过1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二十七条  《补偿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档案和台账,应当是纸质文档以及电子文档,镇级人民政府需定期向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确保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重复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结构的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按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第二十九条  以下非永久性建(构)筑物经镇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可给予重置价补偿:

  (一)有报建手续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

  (二)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看护房、管理用房以及用于生产养殖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村民住宅房屋门前屋后合理的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如厨房、厕所等;

  (四)在《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之日前建成,经营手续齐全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看护房、管理用房给予适当的装饰装修等类型的补偿;对于生产养殖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给予装饰装修等类型的补偿。

  非永久性房屋的补偿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其权属情况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村、村民小组进行核实、确认后,报镇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认定;涉及经营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还需经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后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宅基地申请证明材料,经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书面张贴或信息推送等多种有利于村民知晓的方式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镇级人民政府。

  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符合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不属于违法用地等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可以给予补偿的,按照《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补偿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建房屋的村民以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未建房屋的村民以外住宅建设用地不属于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的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以下资料中的至少一项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之日前区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存在承租(包)关系的,补偿材料必须提供承租(包)合同,完善相关权属(权益)证明材料,属于分田到户等没有相关田册档案资料的须提供村(村民小组)出具的相关权属(权益)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镇级人民政府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工作并移交土地;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在付清补偿款后30日内完成清场并移交土地。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移交给用地单位之前,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

  本区的土地清场费用(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土地清场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督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已补偿的青苗;

  (二)对已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清场清表,确保符合净地移交要求;

  (三)对已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管理,移交之前不得被任何人占用。

  第三十五条  土地清场后,镇级人民政府应将土地移交给用地单位,需要围挡管理的,由用地单位委托镇级人民政府实施,围挡管理实施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项目围挡费用标准参照市级项目,纳入征地成本,但不计算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区有关征收工作经费计提有关规定,分配比例按镇级人民政府(含村、居委会)占75%、区自然资源部门(含自然资源所)占15%,区人民政府占10%(统筹用于参与征拆工作的市、区有关部门业务经费)。

  第三十七条  采用《补偿办法》附件1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附件1所列明的调整项目进行调整,除《补偿办法》附件2第56项列明的砖砌灶外,不得另行增加其他调整项目。

  第三十八条  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台账。

  自本实施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和已按《补偿办法》实施的征地项目在补偿前,涉及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台账进行补偿,未完善台账的待完善后方可进行补偿。

  第三十九条  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项目征收实际补偿情况,及时建立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补偿及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档案和台账,并严格执行补偿政策,对本辖区内的非村民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无产权证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四十条  《补偿办法》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采用本实施细则附件1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十一条  镇(街道)集体所有和村(含村民小组及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形且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房屋,可以依照《补偿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特殊事项处理,由镇级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审核,并对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后,报惠城区征拆工作市区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宗祠、庙宇、特大坟墓,经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同等规模、就近安置原则进行安置成本工程造价预算评估、评审后予以补偿,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四十三条  征地项目涉及非政府建设的道路、桥梁等,且政府未就原使用功能进行重新建设的,经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同等规模考虑重置成本工程造价预算和已使用年限等进行评估、评审后予以补偿,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四十四条  对征地过程中涉及乔木迁移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原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由此产生的乔木迁移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四十五条  征收项目确需由区自然资源局或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线迁移事宜的,由镇级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原规模、标准和功能的管线重置成本工程造价预算评估、评审后予以补偿,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的项目,由镇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提出按原规定实施或者按《补偿办法》实施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遇到的、《补偿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均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特殊个案问题,由负责该项目的区领导组织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指导组和项目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具体研究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区人民政府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