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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发〔2022〕15号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满足农村居民合理的建房需求,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要求,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包括农房新建、合法农房改扩建、原拆原建等。
(二)审批原则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坚持“规划引导、集约用地、拆旧建新、户有所居”原则。
(三)职责分工
农村居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建房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具体承办,宅基地建房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办。
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社区(经济合作社)审核、公示。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农转用审批手续办理;负责农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风貌引导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所有房屋的确权登记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条件确定和农房设计方案审查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建房查处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负责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审核认定、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受理。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
(四)联审联办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每月负责召集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相关社区干部召开会议,共同做好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划与利用
(五)规划保障
强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规划保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科学预留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空间。
(六)用地控制
农村居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社区内空闲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耕地。
(七)指标分配
合理安排上级下达的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结合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宅基地总规模、需建房农户数、宅基地管理情况等因素,制定宅基地新增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市城镇规划区内不再新增宅基地建房用地指标,“无房户”通过城中村改造给予统筹安排解决。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无房户建房需求调查,每年三月底前提出年度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编制需求计划表,报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参考。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地的,经批准建房农户可带指标向市宅基地保障调剂公司申请跨社区保障。
(八)建房标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必须以“户”为单位,可申请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农房,分户标准参照《龙港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实现办法(试行)》执行。
D级危旧房申请改扩建的,需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有92航拍影像的权源证明。原农房合法面积小于210平方米的,可改建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规划条件允许下,多余的面积可用来安置该经济合作社其他无房户;原农房合法面积大于21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审批。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建于1992年之前现状已倒塌的农村房屋,无异地迁建且符合无房户条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部门明确权源,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给予按照D级危旧房申请改扩建的政策审批重建。
(九)农房设计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农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
有条件的农户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符合我市建筑风貌、体现浙派民居的建筑单体设计。
(十)建筑要求
宅基地农房建筑高度一层不超过4.20米(一层层高指一层地梁到二层楼面的高度),其它层不超过3.10米,农房建筑总高度各区域根据规划要求确定。室内标高不得超出房子周边最近的现状道路30公分。
三、申请与审批
(十一)申请条件
龙港市域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享有宅基地资格权,未分配过宅基地且在本社区无自有住房的;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退出宅基地后,符合申请建设住房条件的;
3.农房因台风、火烧等原因坍塌两年以上并符合房源合法和“无房户”资格的,申请恢复使用宅基地的;
4.农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5.农房经鉴定为D级危旧房,需拆除重建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十二)不予申请的情形
1.不享有或已被取消宅基地资格权的;
2.已转让宅基地和农房的,或者原有农房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3.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4.通过继承方式已取得宅基地的;
5.夫妻离婚未满三周年且未再婚的;
6.拆迁安置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
7.未满25周岁且未婚的或60周岁以上申请分户建房的;
8.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建房未处理的;
9.农房新建用地存在地质、水文等危险隐患,高压线路走廊范围内,存在四邻纠纷未处理妥当的;
10.户口迁移,原迁出地已享受过宅基地,尚未退出的;
11.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十三)审批流程
1.农户提出申请。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有申请建房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代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请。
2.集体经济组织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符合建房条件的,将申请农户基本信息、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在本社区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申请农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修改或撤销建房申请,对修改后的建房申请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和社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等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3.受理。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1)《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新建、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建、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新建、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4)四邻意见书(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5)土地勘测定界图、房屋现场照片、房屋测绘材料(新建、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6)规划总平图、农房设计方案(新建、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7)《龙港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申请表》(新建、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8)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或土地权源证明书(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9)D级危房鉴定书或灾毁证明材料(改扩建、原拆原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10)农转用需提供的材料(新建宅基地农房需提供)。
4.资格审查。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户建房资格、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社区审核公示和审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市行政审批局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查图纸设计方案;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现场踏勘。资格审查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2人以上实地踏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并填写实地踏勘记录。
6.部门联审。现场踏勘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7.发放审批文书。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将拟批准内容在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
四、建设和管理
(十四)建房管理
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建立“四到场”全程监管台账,按户建档、立卷备查。
1.现场放样到场。建房农户取得相应审批证书,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在开工前向市行政审批局预约申请放样。市行政审批局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勘测单位、社区干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2.基槽验收到场。建房农户完成基槽开挖放置地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勘测单位、社区干部进行查验,并做好验收记录。
3.建设监管到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社区干部负责建房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4.竣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十五)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房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核实或竣工验收核实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六)备案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
(十七)建设监管
建立农村居民建房挂牌施工制度,社区将申请宅基地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挂牌公示。建房公示牌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时间从施工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后止。
建房公示牌由市农业农村局提供样板,各社区根据样板统一制作,统一规格尺寸,统一标准填写建房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数、承建人、审批时间、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监管责任人员和监督电话等。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位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驻社区干部和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监督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建房动态巡查,健全监管网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加层加高、移位建设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十八)收费管理
农房建设过程中,市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依法应收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十九)有效期限
批准建房文件有效期两年。农户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撤销批文,收回批准的宅基地。
五、法律责任
(二十)非法建设
不符合申请条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宅基地建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一)违规建设
未按设计图纸建设农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二)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龙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