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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仅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还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等方面。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条例》来看一下关于保障耕地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1、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3、禁止占用耕地挖砂、采石等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二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实践中,如果老百姓遇到有相关人员擅自占用耕地搞开发、挖砂、取土等,或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未批准的情况下搭建大棚、建设养殖场、鱼塘等,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如果对自己造成一定损失的,那么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
4、占用荒山从事畜牧业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
除此之外,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还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利用荒山种植果树、建设养殖场、发展渔业生产的,必须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只有在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同意,那么才可以进一步的生产,若擅自占用耕地,或是其他未开发的土地,那么,则就是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会受到相关的处罚,严重者可能还会触犯法律。
5、利用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
另外,在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6、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最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还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简单来说就是占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