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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6点击率:65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区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发展,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增多、面积增大,一些地区圈占浪费林地、违法侵占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屡禁不止,随意减低、拖欠、挪用各项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侵犯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已严重影响了我区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的基础依托,是林业发展的基本空间。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区大部分地区属千旱、半干旱荒漠化地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造林绿化难度大,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林地保护、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要强化合理和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要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地的方针,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耍实行严格的林地总量控制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既要保障经济建设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好林地。严禁为规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他地类;严禁为规避法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林地划转手续,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非法用地行为。对依法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林地,凡满2年未使用的,应当交由原林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已 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森林植被,严禁以建设项目名义变相圈占林地。

  要进一步完善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实行使用林地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时,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林地申请。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对征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在提出项目预审意见前,要组织专家评估,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预审意见。

  要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各项补偿费足额列入工程投资预算。各级林业屯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确保恢复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实现林地占补平衡。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各级财政、审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补偿办法,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依法足额落实和及时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保障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征用集体、个人林地,要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征占用林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占用林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进行公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权利人对拟征占用林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结果的确认意见作为审核审批的必备村料。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耍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原有的征占用林地补偿办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要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落到林权权利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截留、挪用。

  四、明确林地权属,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耍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林权登记发证进度。对林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加强登记发证;对林权权属不淸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纠纷,尽快确认权属,核发林权证。要重点抓好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对造林后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核发林权证。对己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要限期核发林权证。对原持有其他权属证明的公益林地,要变理登记,换发林权证,杜绝“一地多证”现象。各级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发证管理和监管服务工作,确保手续 完备,发证程序合法。耍杜绝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林权纠纷的调处力度,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 友好团结,主动协商、积极疏导,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 则,依法及时处理林权争议,化解纠纷和矛盾,消除破坏森林资源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在纠纷未 得到处理之前,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维持现状,防止发生侵占、哄抢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新 近发生的林权纠纷案件,耍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处,不得形成新的积案。

  五、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一轮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国有林地划定为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具体落实。要积极调处国有林业单位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的林地纠纷,明确林地权属,维护国有林权证的法律严肃性,确保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依法维护国有林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无偿划拨国有林地,更不能以“纠纷”、“争议”为由非法侵占国有林 地。国有林场经营的林地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范围的,原则上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林场性质、行政隶 属关系和经营范围,以充分发挥林场在城镇生态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如建设项目确需占 用国有林地的,必须依法履行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经营范围的, 必须经法定程序和法定机关批准。要依法严格规范国有林地流转行为,严禁未经批准和不进行资产 评估,低价或无偿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严防以流转为名侵占国有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 加强对林地流转的监管,确保国有林地不流失、用途不改变。

  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林地保护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对随意侵占、毁林开垦、擅自转让国有林地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森林植被。要建立林地违法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特大案件,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依 法严肃处理,限期办结。要强化对林地执法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的问题。要建立和实行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毁林占地案件的, 对案件査处不及时的,或对上级督办的毁林案件不按期查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耍会同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来源:固检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