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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部草原保护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
发布日期:2019-08-15点击率:1013

  8月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正式施行。这是河北首部全面系统规范草原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内其他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将参照执行。

  张家口、承德地区有草原面积3358.4万亩,占河北草原面积的78.7%,担负着京津冀地区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草原畜牧业等多方面功能。

  《决定》明确,省政府应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国家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的横向生态补偿,建立健全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县级政府应将生态红线范围内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性质、功能和用途。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对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划定治理区,采取围栏封育、补播改良、切割松耙、沙障固沙等措施组织专项治理,鼓励和支持已垦撂荒草原采取有效方式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鼓励和支持单位或个人开展草原围栏、牲畜圈舍、饲草饲料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家庭牧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序发展绿色能源、生态旅游、特色种养、康养产业等。

  《决定》提出,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草原,确需占用或者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须由省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编制植被恢复方案并缴纳恢复植被保证金。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控制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饲料基地。

  《决定》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建房、建窑、建窖,采土、采砂、采石,建设旅游服务设施。禁止开垦草原,毁坏围栏、防火防灾等草原设施,在禁牧、休牧期放牧和轮牧区超载过牧,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向草原排放污水或倾倒固体废弃物,未按规定在草原上行驶,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的草原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野外宿营、野炊。违反《决定》相关规定的,将处以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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