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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发布日期:2019-01-09点击率:1086

  ●增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规定

  ●增加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防尘措施,处罚起点由一万元提升到两万元

  1月8日,修改后的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最明显的变化是进一步加紧北山生态保护“紧箍咒”,对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条例》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北山治理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北山生态环境,推进美丽焦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为了进一步完善《条例》,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修改前,《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为:“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修改后,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又增加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规定。

  修改前,《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为:“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修改后,除了保留原来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其中,属于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还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修改后,《条例》第四十条增加了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修改后,处罚起点提高,由“一万元以上”提升到“两万元以上”。并且,将这一条款作为第四十三条的内容。

  “《条例》修改后,其威慑力进一步提升了、可操作性也更强了,势必对保护北山生态环境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昨日,我市一位法律工作者如此评价。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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