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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宁夏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宁夏生态环境保护筑起坚实的法律屏障。
该条例共有七章33条,内容涵盖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调整、活动管控机制、修复补偿机制、管控和处罚措施等。条例最大的亮点和特点是在立法中遵循了“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的原则,从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全程严查、后果严惩四个方面确保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首先科学定义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规定了哪些类型的区域必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保证了生态保护红线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其次,条例规定,已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能随意和擅自调整,非法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报国务院审批才能调整,同时必须保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副处长王瑞说。
条例明确要求,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制度,严格管控红线内各类开发活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条例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网络平台上实时监督,相关部门要开展日常巡查,线上线下结合起来,严密监测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规定,对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行为要严惩,“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对不符合准入清单的开发行为进行审核批准,或未能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等的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条例中还特别规定,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考核评价制度,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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