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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6点击率:1336

 发文机构:广西国土资源厅  桂国土资发〔2015〕89  成文日期:2015年12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印发给你们。为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对位置偏远、质量较差林地,各市人民政府可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修正系数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

  三、及时协调解决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过程中,我厅将加强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我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加快制定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政策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加快修订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

  各地要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安置工作,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各地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来源:耕地保护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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