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 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 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应当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 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 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 镇) 村企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情节较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至3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以下罚款。
七、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3日
想了解更多的环保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凯诺律师”,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号码”搜索“kainuolawyer” 点关注。OK!
方法二: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索“凯诺律师” 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二维码(下方二维码图片),点击关注。OK!
本文章系由凯诺环保律师团整理上传。当您遇到环保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免费咨询电话:010- 53359288
- 上一篇: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费暂行办法
-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