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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6-08-03点击率:1196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财农[2001]1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护林员,森林公

  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中的直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面积计算,实行总量控制,适当确定,其中管护人员费用不得低于补助标准的70%。各省要按照上述支出内容,制定具体的分项补助标准,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地方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对各省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定,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已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时要通知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对县及县以下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的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拨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要保证补助资金尽快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部门要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定期发放。

  第十七条 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账有效凭证,通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各级财政部门报账。其中涉及采购的支出,要纳入省级财政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账,健全会计账目,定期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报财政部同意后,削减的资金可用于本省其他试点地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补助。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31日之前,要向财政部报送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凡资金管理不严,挤占挪用资金问题严重的,中央财政将商国家林业局取消其试点资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向国家林业局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中央财政将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考虑核减其资金,或取消试点资格。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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