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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77号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
为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根据《规划大纲》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分流域的省级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2011年3月,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省级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省政府成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组织机构,落实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及编制经费。协调有关部门,成立省级规划编制专家队伍。
二、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建立流域分区体系,划分控制单元,明确优先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结合国家“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分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目标,并与全省(区、市)的总量控制目标衔接。
三、优先控制单元应进一步分析“十二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压力,提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任务,编制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作为省级规划附件一并上报。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拟在2011年实施的优先控制单元综合治理方案。
四、合理确定本省(区、市)的水质目标,优化(区、市)监测断面布局,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国控断面调整的建议方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工作,按照《规划大纲》要求明确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项目清单,加强规划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拟纳入规划且在2011年实施的项目清单。
六、关于省级规划编制的相关技术要求由规划编制总体组另行下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谦
联系电话:(010)66556263
传真:(010)66556264
Email:wang.qian@mep.gov.cn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流域 规划 通知
抄送: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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