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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4-28点击率:15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会议认为,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以来,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依法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全省空气质量下降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雾霾和区域性空气污染发生率明显上升,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为依法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科学理念,从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空气质量负总责,要严格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统一监管职责,加强检查监督指导。发改、科技、经信、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和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合力。各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治污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考核,将大气污染指数下降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到2017年,省人民政府要确保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使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防治结合,突出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要突出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狠抓落实。一要加快产业、能源结构调整。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产业布局。严格环境准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二要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电力、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三要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限期完成燃煤锅炉的治理和改造,着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四要全方位开展城市扬尘治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开展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矿山、道路、混凝土搅拌站等重点部位扬尘综合整治。2015年底前,城市扬尘防治设施必须达到规范化要求。五要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到2017年,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要达到40%以上。加快城市绿道建设,倡导绿色出行。落实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全部淘汰黄标车。六要强力推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坚持堵疏结合,实行秸秆禁烧与农业奖补政策等挂钩。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2015年,基本实现秸秆全面禁烧,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七要加强油气、油烟、烟尘等污染治理。加快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严格餐饮服务项目环保要求,禁止露天碳烤。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和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八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城市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新区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风道、地理生态环境等自然条件,合理配置产业,科学规划建筑的高度、密度,保证绿地面积,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环境执法体系建设,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执法监管模式,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形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大气环境污染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厉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污染源治理不力的行业、区域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限批等措施。对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企业,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追究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四、加大投入,提升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治污设施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能力建设等。制定和完善有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财税、金融、土地、产业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依法促进企业加大治污投入。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出发,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在线监测扩面联网,构建布点科学、覆盖全面、设备先进、数据完备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2014年底前,各设区的市要完成PM2.5监测站建设并投入运行,及时公布监测信息。加强执法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机制和程序,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引导公众做好防护工作。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促进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特征分析,加强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

  省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各种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要反映群众呼声,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支持和监督本级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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