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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01点击率:1773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24号

  各区、县(市)人市政府,市直有单位:

  《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城区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是指德山、河伏山、花山、白鹤山最高山脊环状内的武陵区中心城区及河伏、护城、南坪、东江、丹洲、东郊、芦山等乡镇,鼎城区武陵镇、白鹤山乡及武陵监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德山开发区。

  第三条  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的主要目标是防治煤烟型污染、粉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有效遏制城区酸雨危害,使城区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内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督管理。计划、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内的煤烟型污染、粉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产业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立项、批地、办理工商登记、发放有关证照等手续。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第六条  严禁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厂(点),已建成的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关闭或转产。

  第七条  严禁新建1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蒸吨以下和1蒸吨以上但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煤锅炉,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关停,强制淘汰燃煤窑炉。

  第八条  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型煤、清洗煤等清洁燃料。饮食服务业应使用管理燃气或其他清洁燃料,并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  严禁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息气体的物质,确需焚烧的,经环保部门批准,采取处理措施后方可进行。

  建筑施工熔化沥青,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使用带有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第十条  2000年5月31日后运输垃圾、渣土以及其他能够散发粉尘物质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全部密闭装置,减轻粉尘、垃圾扬尘污染危害。

  第十一条  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环保部门必须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对初资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进行维修保养和治理。

  严禁手扶拖拉机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段内进入城区进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关、停。

  第十四条  2000年12月31日后,因操作不当致使烟尘超标排放的锅炉,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司炉工操作资格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加强倍征收排污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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