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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3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上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546.pdf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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