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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赵大闯、刘刚卫等人在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芦馆村开办化工厂,利用硫酸二甲酯生产甲硫醇钠产品,生产过程中,上述人员在化工厂院内挖出1500立方米的渗坑用来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刘刚卫、郝书杰等6人在尉氏县门楼任乡另开一家化工厂非法排污,后因群众举报将化工厂迁到邢庄乡芦馆村生产。
2014年4月,尉氏县检察院接举报,邢庄乡芦馆村有化工厂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而公安机关以没有污染鉴定为由不予立案。尉氏县检察院及时联系环保部门,经检测发现该地区水质COD、氨氮含量均严重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同年5月7日,尉氏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附环保部门鉴定意见。尉氏县公安局于5月9日立案侦查。6月9日,尉氏县公安局以赵大闯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批准逮捕,并对刘刚卫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目前,尉氏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赵大闯、李超峰、杨水正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杨建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郝富民、郝书杰、陈豪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上述判决已经生效。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尚处于审查起诉或侦查阶段。
典型意义:深挖上下游犯罪案件线索是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办理赵大闯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发现了刘刚卫与郝书杰等另5人的污染环境犯罪事实及徐勤江、许增超等4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的案件线索,通过加大监督力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一举打掉了一条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工产品的利益链,实现了标本兼治,有效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