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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及司机为按时出车,将一车镀锌工业废水倾倒至大足区一饮用水源中,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而被追究刑责。5月20日,记者从大足区法院获悉,经该院移送,渝北区环保法庭审理的屈某等污染环境案于近日宣判,车主屈某、司机彭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5万元和2万元。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入刑后,我市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
2012年8月初,大足区宝顶镇倒庙村一村民发现,当地饮用水源化龙河水体呈黄褐色,鱼类出现浮头和死亡现象,立即向大足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大足区环境监测站紧急检测发现,该河段水体中锌、锰、铁浓度分别超标8.44倍、36.3倍、157.4倍。经鉴定,系外来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当地立即启动上游水库紧急开闸放水,稀释受污染河段,共计放水约130多万立方米。
同时,大足警方仔细排查,于8月21日抓获涉嫌向保护水源地倾倒废水的罐车司机彭某。8月31日,车主屈某主动投案。据当事人交代,8月2日,彭某按照屈某安排,驾驶载有近24吨镀锌工业废水罐车,从荣昌某公司运往重庆定点工业废水处理厂处理。当车行至大足区时,因罐车发生故障,彭某将车开至当地一修理厂维修。期间,屈某因着急用车数次催促彭某自行处理车中废水。
8月7日凌晨,彭某为不影响出车,遂将车开至大足区宝顶镇倒庙村通远桥处,将车中工业废水倾倒至桥下的化龙河内。这一车废水倒下去,该处1公里长河段和岸边土壤均被严重污染。为了消除污染,大足区安排当地水库紧急放水,耗资67万多元。
该案于当年11月侦结后,当地检察机关提交大足区法院审理。大足区法院认为该类案件应由我市环保专门法庭——渝北区环保法庭审理,遂于当年12月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期间因案情复杂,两次退回大足区补充侦查。本月5日,渝北区环保法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大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判决的首例环境污染罪。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更加有力的威慑。“对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记者 王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