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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济南5月6日讯 (记者 张帅) 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却非法收购废旧电瓶冶炼铅锭对外销售,日前,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决涉案的田某、刘某、曹某三人一年到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自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刘某伙同解某、田某、刘某甲(三人均在逃)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即墨市金口镇某村一农场的厂房,安装练铅生产线、购置冶炼设备,非法收购废旧电瓶350余吨,并雇佣曹某等工人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还原铅生产,共冶炼出铅锭170余吨对外销售。2014年8月19日,即墨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监察大队联合即墨市环保局在该农场院内查扣铅酸电池18.06吨。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刘某、曹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查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刘某系犯意的提出者及犯罪行为的参与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曹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积极缴纳全部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田某、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