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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宇男)记者2月27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已纳入环保部第三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省份,目前已对宜宾一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了损害评估。今后我省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依法处置均要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并作为定损追责依据。
记者从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获悉,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因难以核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在后期追责中往往屡遭难题。2011年的涪江锰污染事件发生后,就苦于难以认定损失,造成追责困难。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去年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及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都对追究环境污染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追究环境污染犯罪,必须要核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这就需要有专门机构来评估。为此,环保部在全国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先后将13个省区纳入试点省份,我省主动申请并获环保部批复,已纳入第三批试点省。
据政策法规处介绍,我省去年成立了四川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由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业的几十名知名专家组成了评估队伍,根据环保部印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第二版)》,明确了评价范围及具体标准等。目前,该中心已完成了首例评估,对宜宾市一例环境污染事故定损后,确定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急处置费、污染修复费等直接和间接损失,共有数十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就包括污染控制费、现场清理费、人员疏通安置费、应急监测费等。
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我省发生的重大污染事故,在依法处置过程中,均要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认定损失和后期追责将有据可依。目前,四川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是我省唯一有资质开展该项评估的单位,今后各市(州)具备条件,也可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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