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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向江苏祥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鑫环保”)送达了停止生产的公告。
记者从海安县环保局了解到,这是海安县先予执行的首例。
据了解,祥鑫环保位于海安县海安镇海南路28号,2013年9月开工建设,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村民未拆迁到位的情况下,今年9月进行设备调试并投入试生产,生产时产生的噪声、粉尘对周边村民正常生活产生诸多影响,引发群众多次举报、上访。
海安县环保局经实地斟查证实,祥鑫环保因未经环保审批,没有采取防尘、防噪措施,擅自从事矿渣生产,违反《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海安县环保局于今年10月2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矿粉生产加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将这一决定书同日送达。但是,祥鑫环保仍然无视环保法律法规继续生产。为此,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安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海安县人民法院在11月17日受理此案件后,于11月24日作出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责令祥鑫环保11月30日前停止矿粉的生产加工。这一行政裁定公告于28日正式送达。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义务的一种措施。2013年7月1日,江苏南通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涉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涉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是指环保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停产、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人民法院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行为的制度。
为防止申请权的滥用,造成先予执行错误,意见要求,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即环境污染严重,不停止污染行为,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问题,中央、省级部门的文件明令关停的项目;因环境污染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出现集体信访的;污染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环境资源安全、导致环境资源难以恢复的;其他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