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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保立法 护航美丽江苏建设
发布日期:2024-04-15点击率:234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目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念兹在兹、尤为关注,亲自擘画了“强富美高”新江苏宏伟蓝图,要求江苏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1993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因与国家相继制定修改的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不相符,于2018年被废止,随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缺少一部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立法工作思路

  条例不仅是省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项目之一,也是列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事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条例制定工作。本次立法总体思路包括: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二是维护法治统一,处理好与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和我省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确保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三是解决实际问题,聚焦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难点和挑战,强化制度设计,提出法治化应对之策;四是彰显地方特色,总结提炼全省各地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固化上升为法规规范,推动完善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八十四条。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保护责任体系

  规定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管理机构、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等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求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建设,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分区管控方案、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要求。规定区域限批、督察、约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挂牌督办等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人大、检察机关、公众、媒体等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内容,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要求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地、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定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价值评价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区分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情形,分别规定赔偿义务人的修复和赔偿责任,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的内容,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

  (三)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明确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水体水质监管,加大长江、太湖、淮河等重要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船舶污染物、建设工地扬尘等污染防治,明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等使用要求。完善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以及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管理措施。强化重点重金属产生单位监管和农业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建立环境健康、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要求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鼓励相关已建工业项目进入园区。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禁止弄虚作假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自动监测、人工监测适用情形和监测数据公开要求。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支持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推动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公众开放。强化环境应急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

  (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要求省、设区市政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进有关重点领域以及相关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碳排放配额清缴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配额交易。采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能源,明确惩罚性电价政策适用情形。鼓励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激励机制。?来源:贵州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