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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一
发布日期:2023-10-11点击率:99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

  案例一和案例二

  一、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2年2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告知市人民检察院在核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逐级转交的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过程中,发现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存在超期、超规模和超范围违法开采,未履行矿山地质修复责任,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符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

  2.调查评估

  经调查,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尖峰山三号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规模24.21万吨/年,核定矿区面积8.63公顷,储量386.99万吨;四号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规模24.21万吨/年,核定矿区面积4.98公顷,储量483.05万吨。两个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3月19日至 2017年3月19日,因安全距离不足等原因,矿权到期后未通过延期登记审批。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两个采石场存在未按法定程序获得原采矿许可证平面范围之外和采矿许可证最低开采标高之下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越层、越界超范围),造成超采区域地形地貌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地表植被被清理破坏,致使超采区域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2019年底,昆明市阳宗海管委会印发《通告》,决定将两矿山进行关闭。

  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损害范围及其损失金额进行鉴定评估,阳宗镇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越层、越界超范围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共计569.65万元,其中已实施恢复治理的工程费用为497.58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为72.07万元。

  3.磋商情况

  正式磋商前,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就损害赔偿涉及的问题进行对接沟通。2022年11月9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管委会等部门应邀参会。经磋商,该公司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索赔意见均无异议,双方针对尖峰山三号和四号采石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全额承担其在澄江市阳宗镇尖峰山三号采石场、四号采石场越层、越界超范围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569.65万元。

  4.修复情况

  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工程费497.58万元,工程已通过专家验收。按期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72.07万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40万元。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部门联动衔接。该案源于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有关规定移送至行政机关办理。通过加强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起人民检察院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职能。

  2.及时成立专案小组。该案是昆明市第一件违法采石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专案小组,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生态损害赔偿处理得当。

  3.充分发挥法律团队优势。该案件专业性较强,案件所涉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明确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迫切需要同时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熟练掌握民事调解、诉讼程序的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意见。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等也需要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为依法依规推进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通过公开采购程序选聘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服务机构,为办理本案提供法律咨询、文件起草、文书审查、代理磋商谈判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4.会前加强沟通,有效促进磋商。第一次磋商因赔偿义务人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未能达成一致。第二次磋商前,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沟通会形式加强与赔偿义务人沟通,听取意见,探索问题解决。积极督促指导赔偿义务人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会上,邀请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管委会等部门参与磋商,经磋商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会上签订了赔偿协议。

  (三)典型意义

  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办理中,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同时,指导督促赔偿义务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方案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式磋商会前,赔偿义务人已完成修复工作,并通过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验收,为顺利开展鉴定评估及磋商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专家点评

  该案作为昆明市第一件违法采石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矿产资源超采的典型性,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赔偿义务人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并按期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和环境损害鉴定费用。本案中相关赔偿到位,生态环境得到了恢复,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生态环境损害工作中探索建立了与检察院的联动机制,案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资源超采评估鉴定相关工作,依据充分。程序采用先调查、评估,根据损害方已开展的修复费用及损害价值,磋商确定赔偿费用及履行的义务,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点评专家:赵琦琳 专家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二、丽江市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12月1日8时许,玉龙县农业农村局渔政工作人员接到玉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反映玉龙县巨甸派出所于2121年12月1日清晨7时在巨甸镇德良村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人在下亨土江中用网捕鱼已被抓获。玉龙县渔政执法人员与玉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当日14时一同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评估

  经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吴某某于2021年11月30日16时至12月1日7时,在玉龙县金沙江巨甸段内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多重刺网)非法捕捞金沙江野生鱼类。涉案使用网具共5个,全部为三重刺网(由两片网目网衣中间夹一片80mm网目网衣和上下纲结构,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所捕捞到的渔获物为短须裂腹鱼、细鳞裂腹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计12尾,净重3.30千克,均为幼体,对金沙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022年4月,玉龙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对其“在玉龙县金沙江巨甸河段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渔获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报告量化了生态环境损害,涉案渔获物直接损害总价值1075.00元,建议用生态补偿的方式,在巨甸镇金沙江河段进行增殖放流。

  3.磋商情况

  2022年5月5日,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由玉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主持,玉龙县农业农村局渔政人员,当事人吴某某全程参与,重点围绕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费用、损害赔偿方式和增殖放流方案以及防止损害再次发生等问题进行磋商。经双方充分磋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当事人吴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愿支付3000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履行方式为购买3000元检疫合格的鱼苗(6cm以上的1000尾)进行增殖放流。

  4.修复情况

  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在玉龙县人民检察院、玉龙县农业农村局、巨甸镇人民政府和巨甸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金沙江巨甸渡口开展增殖放流,共计放流鱼苗1000尾。

  (二)主要做法

  1.部门联动,高效推动案件办理。健全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互通、线索互通、案件互通等共享机制落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发现非法捕捞问题线索后,快速处置,加强现场控制和证据收集固定,将涉及行政处罚问题及时通报渔政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渔业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后,对涉嫌非法捕捞罪行为,及时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各部门独立分工、相互配合,强化信息共享,高效完成案件办理。

  2.创新方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本案是丽江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首次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体现检察院、公安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理念,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适用由涉嫌人员购买相应价值鱼苗增殖放流承担方式,努力实现行政处罚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同步推动惩戒违法与生态修复,切实保护金沙江水域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3.宽严相济,充分彰显法治温度。本案中,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无相关前科,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玉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法于2022年5月11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7月5日,玉龙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2022年8月2日,当事人行政处罚事项已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国之大者”。加强长江流域渔业执法监管,是维系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重要措施。该案立案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现场将8条细鳞裂腹鱼放回金沙江。同时,经有关机关评估渔获物价值后,主动对造成生态损害进行修复,增殖放流了3000元的鱼苗。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中虽然有10条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且属于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但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造成的损失较轻,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实现了生态效应、社会效应、法律效应的同频发力,聚合生效。

  (四)专家点评

  该案为实施长江“十年禁渔”以来丽江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件首次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义务人已完成了短须裂腹鱼、细鳞裂腹鱼补偿性增殖放流。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努力实现行政处罚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同步推动惩戒违法与生态修复。案件进一步健全深化“行刑衔接”机制。案例影响意义重大。(点评专家:罗永新 专家单位: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 )

  供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