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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青海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快建立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县(市、区)生态保护主体责任,推动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及澜沧江流域的40个县(市、区)。
《办法》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坚持强化统筹、责任共担,坚持突出水质、综合考评,坚持协同配合、提升绩效。
《办法》明确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水环境质量、水源涵养和水资源综合管理三类因素,统筹分配至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其中:水环境指标占比40%,采用因素为流域内各县(市、区)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比例;水源涵养指标占比30%,采用因素为流域内各县(市、区)湿地、森林、草原面积;水资源综合管理指标占比30%,采用的因素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分值,其中省考核所在市(州)分值和市(州)考核所辖县(市、区)分值各占50%。
《办法》明确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通过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到流域范围内各地区,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优先支持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土保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牧区面源污染防治、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生态环境运维保障及生态环保项目前期等工作任务。
《办法》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奖罚机制,加强联防联治,以保障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真正落地见效。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