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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征收土地预公告
胶征预公告〔2023〕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付家村、南辛置村,东邻南辛置村土地,西邻规划二路,南邻付家村土地,北邻南辛置村民委员会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付家村、南辛置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巩家庄村,东邻巩家庄村土地,西邻巩家庄村土地,南邻巩家庄村土地,北邻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巩家庄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巩家庄村,东邻巩家庄村土地,西邻道路,南邻巩家庄村土地,北邻巩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巩家庄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涝洼村,东邻孙家岭村土地,西邻涝洼村土地,南邻涝洼村土地,北邻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阜安街道办事处涝洼村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南坦村,东邻道路,西邻南坦村土地,南邻道路,北邻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西五里堆村,东邻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胶州管理处,西邻西五里堆村土地,南邻胶州市金属回收公司、山东省胶州市金属材料公司,北邻青岛瑞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阜安街道办事处西五里堆村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河西郭村,东邻河西郭村土地,西邻河道边线,南邻山东省胶州市河西郭供销合作社、崔文波土地,北邻河西郭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河西郭村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河西郭村,东邻河西郭村土地,西邻益海嘉里(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南邻河西郭村土地,北邻益海嘉里(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河西郭村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河西郭村,东邻河西郭村土地,西邻河西郭村土地,南邻河西郭村土地,北邻河西郭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河西郭村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仉村,东邻仉村土地,西邻仉村土地,南邻仉村土地,北邻仉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仉村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河西郭村,东邻河西郭村土地,西邻河西郭村土地,南邻河西郭村土地,北邻河西郭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河西郭村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宋家村,东邻宋家村土地,西邻宋家村土地,南邻宋家村土地,北邻宋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宋家村
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宋家村、大王家村,东邻农村道路,西邻大王家村土地,南邻宋家村土地,北邻宋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宋家村、大王家村
地块14位置范围:位于大相家村,东邻道路,西邻大相家村土地,南邻大相家村土地,北邻大相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大相家村
地块15位置范围:位于河西郭村、河西李村,东邻河西李村土地,西邻河西郭村土地,南邻河西郭村土地,北邻青岛佳宇纸业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河西郭村、河西李村
地块16位置范围:位于河西郭村、河西李村,东邻河西郭村、河西李村土地,西邻河西郭村、河西李村土地,南邻河西李村土地,北邻河西郭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河西郭村、河西李村
地块17位置范围:位于大相家村、河西郭村、河西李村,东邻大相家村土地,西邻河西郭村土地,南邻河西李村土地,北邻大相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大相家村、河西郭村、河西李村
地块18位置范围:位于大相家村,东邻大相家村土地,西邻大相家村土地,南邻大相家村土地,北邻大相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大相家村
地块19位置范围:位于钟家辛庄村、仉村,东邻钟家辛庄村土地,西邻仉村土地,南邻仉村土地,北邻钟家辛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洋河镇钟家辛庄村、仉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南辛置村辛置社区龙源府邸一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2拟用于碳纤维技术开发、复合材料制品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家具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大同塑料包装制品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建荣针织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瑞润房地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7至地块10拟用于益海嘉里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1拟用于海轩达水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2拟用于宏昇银建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3、地块14拟用于惠佳机械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5拟用于佳宇生态环保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6拟用于天盛源建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7、地块18拟用于鑫洋盛工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9拟用于永盛泰建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三里河街道办事处、铺集镇人民政府、阜安街道办事处、洋河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4月1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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