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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通〔2022〕23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镇雄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昭政发〔2022〕29号)要求,现将镇雄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标准。本次公布标准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镇雄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含镇雄县建筑物补偿标准表、镇雄县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镇雄县林木补偿标准表、镇雄县青苗补偿标准表)详见附表。
二、实施时间。自2022年12月1日后发布征地启动(预)公告的,征地拆迁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此文件标准执行,2022年12月1日之前已发布土地征用(征地启动<预>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禁止侵占、挪用相关补偿费用,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附表:1. 镇雄县建筑物补偿标准表
2. 镇雄县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 镇雄县林木补偿标准表
4. 镇雄县青苗补偿标准表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