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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印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已经2021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
调查认定处理意见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土地、规划、建设、户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对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包括直管公房),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建筑;其他特殊情况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性质、用途、面积、结构等不详或与实际不符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分户的住房等情况。
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时间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行政法律文书、竣工验收证明、房屋申报手续、房屋建造材料购买票据、历史测绘资料、辖区街道证明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综合考虑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测绘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的调查、认定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规划手续和权属的调查、认定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建设手续的调查、认定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城管部门负责乱搭乱建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调查、认定工作。
未明确的事项,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调查、认定。
三、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程序
(一)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情况,并告知被征收人举证的期限和权利、义务。
(二)被征收人填写《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认定处理申请表》并举证,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三)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查勘现场、审核资料、会议讨论的流程进行认定。
(四)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认定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五)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无异议的,按照认定处理意见进行办理。
(七)有异议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结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处理结论送达被征收人,并按照处理结论进行办理。
四、认定和处理的标准
(一)未经登记建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造的房屋,按100%建筑面积及非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以前建造的房屋。
(2)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在原集体土地(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能提供1990年4月1日以来房屋用途持续为经营性的,按100%建筑面积及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2.在1990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6日《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施行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及1993年11月1日至1996年12月6日在原集体土地(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
(1)有土地使用手续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按100%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2)有土地使用手续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按100%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以违法建设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3)仅有土地使用手续建造的房屋,按95%的建筑面积及非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4)无土地、规划、建设等任何一项手续建造的房屋,按80%的建筑面积及非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3.1996年12月6日《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施行以后建造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
(1)有土地使用手续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按100%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2)有土地使用手续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按100%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以违法建设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3)仅有土地使用手续建造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4)无土地、规划、建设等任何一项手续建造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结果进行认定。
(5)属于(3)、(4)款情形,但能通过个人房产信息查询或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征收人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唯一住房的,按80%的建筑面积及住宅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购买单位同一批次报建的房屋,部分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书,部分未办证但符合规划,按97%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5.购买的商品房,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已建成,能提供购房、办证交费凭据的,按100%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仅能提供购房凭据的,按97%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6.现住宅房屋为拆迁(征收)安置房,能证明上次拆迁(征收)房屋为100%产权的,按100%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用途、面积、结构、性质不详或记载用途、面积、结构、性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用途、面积、结构、性质不详,不动产登记簿和城建档案资料又无法核实的,经调查后按房屋实际用途、面积、结构、性质对待。
2.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用途、面积、结构、性质与实际不符,经调查未发现改扩建的,以实测面积和证载用途、结构、性质为准对待。
3.有下列情况的,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相等部分按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面积对待,超面积部分按照本意见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经调查后发现存在改扩建的;
(2)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自行拆除重建,未经自然资源等部门重新认定登记的。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实际权利人能够提供生效裁判文书或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等证据证明其权利来源的,以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2008年9月25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100%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2.2008年9月25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后,按100%的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结构、性质对待。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性质为房改房,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经调查未发现改扩建的,以实测面积和证载用途、结构、性质为准对待。
(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房屋,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参照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七)平房院落中户籍分户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同一住宅不动产权属证书所属房屋下落户的实际共同居住人,且只有此处唯一住房,在2016年10月8日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立户分户问题的批复规定》(甘公治安〔2016〕123号)执行以前分户的,将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下每户实际占有或协议分配房屋按单独100%产权住宅房屋对待;在2016年10月8日以后分户的,不按户单独计算,以登记状况为准,只按一套100%产权住宅房屋对待。未经登记部分,按照本意见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2.在同一未经登记住宅房屋下落户的实际共同居住人,且只有此处唯一住房,在2016年10月8日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立户分户问题的批复规定》(甘公治安〔2016〕123号)执行以前分户的,将每户实际占有或协议分配房屋按单独住宅房屋进行认定处理;在2016年10月8日以后分户的,不按户单独计算,将所有房屋按一套住宅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八)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无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结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成新系数有批准期限的,以批准期限确定;无批准期限的,原则上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
2.批准用途与实际不符的,以批准的用途为准对待。
3.批准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与批准面积相等部分按实际结构重置价结合成新对待,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偿、补贴。
(九)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结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十)按百分比建筑面积对待的房屋,应当按百分比建筑面积依据《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按97%、95%、80%的建筑面积及违法建设对待的房屋,不执行住宅房屋最低补偿面积制度。
五、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本意见规定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本意见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有规定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依据本意见办理。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