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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集体土地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衢州市区(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四)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市资源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民政、审计、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集体土地需征收房屋的,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予以补偿。
1.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 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3.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4.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社区)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依据。
申报材料如下:
1. 户口簿;
2.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 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三)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认定;证书不全或无证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之一:
1.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凭证;
3. 建房批准文件,改、扩建批准文件;
4. 征收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四)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在办理证据保全、补偿决定、补偿提存等程序后实施征收。
1. 有产权纠纷的;
2.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 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三、补偿与安置
(一)安置人口
1. 安置人口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要依据,具体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由柯城区、衢江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3)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4)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人员;
(5)其他特殊人员。
2.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规定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若在协议签订后死亡的,应计入安置人口;若死亡时尚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3. 父母原则上随一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安置。
(二)安置面积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以一户一人1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保障,每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属于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且拥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原则上只享受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以不高于110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积。
(三)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票”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宅基地安置。
1.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3)货币补偿价格按房屋结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实施前对外公布。
2.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有产权的商品房。
(1)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结算的特定票据,只限用于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时使用。
(2)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平均重置价格后得出。房票价格由各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实施前对外公布。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具体可用房票购买的房源由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实施前对外公布。
(4)被征收人所购商品房价格高于房票价值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被征收人所购商品房价格低于房票价值的,可以将房票剩余价值调整为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可安置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结算(标准见附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5)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奖励。具体由柯城区、衢江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3.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1)安置地点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2)被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确定,未建部分面积不计价值。
(3)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在安置面积范围内的,安置房面积按重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4)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4. 宅基地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宅基地建房,或由征收人按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适用于衢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按柯城区、衢江区农民建房审批政策执行。
(四)其他规定
1. 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
2. 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签约和腾空等补助奖励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3. 被征收房屋涉及无证的阁楼、架空层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征收人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附属仓房、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附属房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征收人给予相应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等补偿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4. 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加层等改(扩)建房屋的,改(扩)建部分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 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6. 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0元。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支付周期为自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6个月。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采用多层公寓安置的应在24个月内安置完毕,采用高层公寓安置的应在36个月内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7. 住宅搬迁费。按每户3000元/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8. 提前腾空奖励。被征收人的征收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400元/平方米标准实施。具体奖励办法由柯城区、衢江区确定。规定期限内,征收范围内(以自然村为单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6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回被骗取的安置资金,并由征收人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收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面积认定、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后建房审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违法突破政策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结算价格表
说明:
1.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房屋建成当年为100%,建筑年限在3年(含3年)以内的不计算折旧,超过3年的每年按1%折旧,房屋最高折旧率不超过30%(含30%)。
2.檐口1-1.7米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30%;檐口1.7米以上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50%;1.5-2.2米的架空层按标准的50%。
关于《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障集体土地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社会意见,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研究等工作,形成了《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适应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最新规定,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补偿的,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或者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
(二)顺应社会发展。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近些年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较多,现行政策暴露出不足之处。同时,审计、司法部门也对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专项研究,指出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完善政策的工作建议。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司法部门指出现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对我市现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中,安置人口、安置房补偿、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由五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是阐述政策适用范围和征收实施主体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征收管理,主要是阐述实施征收前期的相关事项。第三部分为补偿与安置,主要是阐述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方式、其他规定等方面内容。第四部分为法律责任,主要是阐述实施征收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是阐述办法具体执行方面内容。《办法》附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结算价格表。
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7月13日,在衢州政务信息网上发布《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30日)。8月2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自然资源征收中心、各县(市、区)征迁事务中心及南京农业大学教授共16人开展研讨。9月8日,召开听证会,邀请及依申请选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共25名代表参加。8月5日至9月上旬,委托衢州市方安风险评估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在两区37个部门、乡镇(街道)和127个行政村广泛开展调查。9月28日,召开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为中低风险。10月9日,风险评估事项通过市委政法委备案。10月13日,送审稿通过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审查。10月20日,送审稿通过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审查。10月21日,送审稿通过市局法规监察处审核。
(二)意见建议梳理。通过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会等途径共收集意见建议148条,其中,征求社会意见收集85条(电话30条,电子邮件49条,网络问政5条,来访1条),专家论证收集34条(2位个人8条,6个机构26条),听证会收集29条(申请人5条,受邀人24条)。根据多途径收集意见建议情况,梳理汇总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1.关于安置人口。普遍反映安置户的认定标准要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安置人口的认定和人口虚拟情形的设定,两区要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
2.关于安置面积。普遍反映安置面积的标准与现行政策标准差异较大,部分受众安置面积落差明显,特别是0-4人户(0人户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关于安置方式。反映总体良好。普遍对新的货币补偿标准和“房票”政策予以认可。
4.关于其它规定。普遍反映重置价已经是10年前的标准,应该更新。临时安置费、住宅搬迁费应该提高。
(三)协调处理情况。10月11日下午,市资源规划局组织两区两城及市级相关部门,对照收集的意见建议,对政策进行逐条修改。总体保留“110+50x”的安置模型,重点统一了安置户的认定标准,具体由两区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明确;确定了安置人口的认定依据,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要依据;调整了重置价(每档提高200元/㎡,最高1400元/㎡,最低700元/㎡)、临时安置费(支付周期增加了2个月。保底每月每户提高到1000元,提高了400元)、住宅搬迁费(3000元/次,提高了1000元/次)等的补偿标准,调整幅度参照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10月13日,徐张艳市长听取政策制定情况汇报。
六、集体讨论情况
10月24日,《办法》经市资源规划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
七、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供稿:政府法律事务处
校对:甘睿、江玥
审核:张磊
来源:焦点评测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