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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涉及这9个村!
发布日期:2022-09-29点击率:499

  禹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涉及这9个村!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辛店镇九个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1

  辛店镇大李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大李村土地位于大李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709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6.25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2926万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大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0635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大李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2

  辛店镇侯庄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侯庄村土地位于侯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0648万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侯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0.9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侯庄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03

  辛店镇任庄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任庄村土地位于任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0648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任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0.9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任庄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04

  辛店镇牟庄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牟庄村土地位于牟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0648万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牟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0.9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牟庄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05

  辛店镇西田庄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西田庄村土地位于西田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0648万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田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0.9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西田庄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06

  辛店镇小杨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小杨村土地位于小杨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0648万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小杨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0.9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小杨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07

  辛店镇张集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张集村土地位于张集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3323万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张集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5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张集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08

  辛店镇周庄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周庄村土地位于周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0648万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周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0.9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周庄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09

  辛店镇崔楼村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崔楼村土地位于崔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191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城市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5.14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2022〕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青苗补偿费0.4526万元,无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崔楼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6.2865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指导崔楼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印

  禹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人文禹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