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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我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我县出台了《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征收规定》)《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金规定》)。
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征收规定》及《资金规定》是我县首次出台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条例遵循《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思路,在土地征收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重点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征收规定》及《资金规定》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机制,明确了征地机制、征地程序、征收补偿内容、征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等内容,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划分各职能部门及征地实施单位的土地征收事权,优化提升土地征收效率,对我县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
主要内容及亮点
土地征收是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的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一)《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征收规定》一共六章,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费用、附则,全文四十六条条款。相比起原征地模式,《征收规定》主要有三大亮点:
01
进一步优化了征地工作机制
聚焦当前征地审批程序效率不高的问题,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优化征地事权的配置,合理划分各镇政府和各部门的征地事项。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确定了“征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征地各项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征地补偿工作”的征地工作模式,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费用保障和具体分配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提高土地征收工作效率。
02
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
按照最新颁发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立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的新型征地模式,重点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征收规定》聚焦土地征收程序的操作层面,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步骤、具体内容以及完成时间提出了要求,从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让被征地农民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规范的程序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03
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征地费用
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资金保障工作,并明确社会保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社会保障费用必须单独列支,强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足额到位。《征收规定》要求必须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资金足额到位,明确专款专用。征地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土地征收资金中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年度预算调整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年度预算,其余征地资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年度预算调整。征地资金安排给涉及的属地镇人民政府,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地表清理等各项工作。
(二)《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规定》为《征收规定》配套性法规文件,一共六章,分别为总则、征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征地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资金监管、附则,全文共三十一条条款。《资金规定》规范了我县的征地资金使用,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
01
明确了征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征地资金的规范使用能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资金规定》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特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收规定》的规定,足额补偿给被征地村集体、被征收相关权益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安排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02
增加了征地工作奖励机制
为建成政府、集体组织及被征地农民高度配合推动征地工作的征地模式,加快征地进程,即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又为加快项目落地提供土地要素保障,《资金规定》完善征地工作奖励机制,首次明确提出奖励在征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村委会“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干部、村民等骨干人员;也可用于扶持涉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资金规定》还对奖励及扶持的条件、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03
规范了征地资金的使用流程
《资金规定》规范了征地资金拨付程序:由县土地征用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按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按进度、分批次调整给征地实施单位,征地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支出。《资金规定》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及征地实施单位的资金分配及使用,对开展征地工作提供了资金使用指导。
来 源:定安县资规局、定安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