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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原告畅某、王某要求被告靖某归还借款,二人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畅某、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9月1日,一审法院查封了靖某及其妻子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2018年4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判令由被告靖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畅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靖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7日,二审法院按靖某撤回上诉处理,分别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一审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靖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借款及利息。2019年3月18日,执行法院对查封的案涉房产张贴了腾房公告。
被执行人靖某在明知案涉房产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况下,为逃避执行,于2020年6月22日,采取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拆迁补充协议的手段,约定将案涉房产拆迁补偿款92万元支付给保证人李某。后保证人李某按照靖某的要求,将所得款项转移至靖某儿子的账户上,靖某将所得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执行法官在得知靖某转移财产线索后,第一时间到银行查询账户明细,掌握了其转移财产的证据。靖某经执行法院三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被执行人靖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院将靖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靖某的家属积极向王某、畅某归还借款并取得王某、畅某的谅解。该案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靖某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期间靖某为逃避执行,串通他人隐匿、转移拆迁补偿款92万元,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靖某的家属积极归还所欠借款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靖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后,被告人靖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鉴于上诉人靖某的家属积极归还所欠借款并取得谅解,上诉人二审时能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可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改判上诉人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靖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非法处置并隐匿、转移财产,故意逃避执行,经执行法院三次司法拘留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不履行法定义务。靖某的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对此情形执行法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靖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归还借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履行了全部债务,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另一方面,鉴于靖某已履行完全部债务且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二审法院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对靖某从轻处罚,改判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来源:山西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