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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22年6月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优化行政审判职能配置,经研究,决定废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2019〕235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原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原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调整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
(一)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二)以郑州市有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记行政案件;
(三)以郑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公安管理类行政案件。
以省直厅局机关、中央驻豫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郑州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六个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省内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仍由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
四、本意见施行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接收材料但尚未立案的上述一审行政案件移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本意见施行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立案的上述一审行政案件继续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按程序处理、审理。
五、本意见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意见施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意见、通知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