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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2021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租赁位于文水县某村一旧厂房,与他人(在逃)非法处置铝灰并随意排放铝灰残渣,2021年9月6日被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查获。经依法鉴定和称重:被查获的136.66吨原料铝灰和 769.79吨排放的铝灰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2021年9月13日,李某被文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月18日,县检察院以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伙同他人非法处置、排放危险物质九百余吨, 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经传唤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0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2021年以来,文水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由刘胡兰人民法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实现刑事、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以法治力量守护“青山绿水”,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