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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农民“阻止拆迁”获刑2年,6年后改判无罪:羁押730天获国家赔偿30万元
发布日期:2021-09-23点击率:706

  2011年,河北承德县头沟镇南沟村的土地因修建机场被征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11万余元补偿款后,吴青山却不愿自行拆房。他的理由是,村小组集体未发包的山林土地补偿问题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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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不愿意拆,主要就是集体未发包土地的拆迁款分配,很不公平。”吴青山认为,部分集体未发包土地,或因村民户口迁移等原因重新划归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款应当属于村小组全体成员,由大家协议分配。”

  2013年4月,头沟镇政府将吴青山告上法庭后,法院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限期吴青山自行拆房,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吴青山仍然拒绝拆迁,并提出“将已迁出村民名下土地收归村小组、确认未发包土地林地权属”等要求,“解决这些要求,我就拆房。”

  同年8月,民事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青山等人被刑拘;被刑拘次日,吴青山家的房屋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同年11月,吴青山获刑2年。

  一审判决书中,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限期吴青山等人自行拆房后,对方拒绝执行,吴青和撕毁了强制执行公告,吴青山扬言“自焚”、“豁命”,威胁、阻止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强制拆除房屋。此外,警方在吴青山家中搜出3桶汽油。

▲2013年11月,吴青山等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承德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为,吴青山等人以爆炸、自焚的暴力方法,威胁、阻止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强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案审理期间,2013年10月22日,头沟镇政府起诉吴青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吴青山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头沟镇政府向法院申请撤诉,获承德县人民法院准许。

  吴青山选择上诉后,2014年1月24日,承德市中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在2014年4月9日的重审判决书中,吴青山等人此前被认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变更成了“妨害公务罪”。

  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吴青山以“杀害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威胁镇政府,以达到阻止拆迁的目的,以爆炸、自焚方式,威胁、阻止法院工作人员对其房屋依法拆迁的行为属实,构成妨害公务罪,仍旧获刑2年。

  2014年8月26日,承德市中院再次将该案发回重审,认为重审变更了罪名,但在判决前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也没有重新开庭,没有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可能影响公正判决。”

  2014年12月2日,承德县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审时,吴青山等人的罪名再次变更为“拒不执行裁定罪”。随后,承德中院相继驳回了吴青山的上诉和申诉。2015年7月,吴青山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申诉。

  2019年12月24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吴青山等人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言语威胁和撕毁法院公告的行为,但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13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拆除时,吴青山、吴青和均在刑事拘留期间,未在执行现场,无法实施阻止拆迁的行为,未造成裁定不能执行的严重后果。

  “原判认定吴青山、吴青和拒不执行先予执行民事裁定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河北省高院表示,从2013年被刑拘、获刑,到2019年底被改判无罪,吴青山等人等了6年。

 

▲承德中院作出赔偿吴青山30万余元的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被改判无罪后,吴青山向相关司法部门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承德中院《吴青山再审无罪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决定书》内容显示,承德中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请求人吴青山因拒不执行裁定罪,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吴青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吴青山因无罪被羁押730天,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予赔偿。”

  承德中院决定赔偿吴青山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共计30万余元,并向吴青山赔礼道歉。

  来源于: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