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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严格落实生态环保责任
中化新网讯 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这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的又一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
该《决定》规定以山西省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违规排放、私挖滥采、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毁坏森林(草原)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山西省委组织部将会同山西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全面落实决定要求,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同时要强化对有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用鲜明导向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为促进黄河安澜、护卫华北“水塔”、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