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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为依法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的方式,推动各地级市党委和政府、宁东基地党工委和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重点区属国有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组织机构方面,明确成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成部门包括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审计厅和检察院等。
开展例行督察时,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自治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例行督察任务,例行督察进驻时间一般为20天,督察内容涵盖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督察重点内容。相较于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直奔主题、强化震慑,针对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督察。 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支持、协助、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整改方案、边督边改、责任追究等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办法》规定,各地若出现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拒不配合现场检查、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抵制干扰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等行为的,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将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宁夏日报 记者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