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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起施行 进一步夯实“长江大保护”法律基础
发布日期:2020-12-28点击率:713

  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记者杜希萌 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6日,在历经三次审议后,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护长江母亲河,未来新法将统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夯实“长江大保护”的法律基础。

  入冬后,江西九江不少鱼塘主们开始陆陆续续起鱼,供应市场。就在近期,九江棉船镇派出所所长付璐和同事们制止了一位鱼塘塘主电捕鱼的行为。付璐介绍:“下一步,根据长江大保护禁捕的要求,对涉水的区域进行常态化巡查,如果发现非法捕捞的行为,我们将严厉打击,并且加大非法捕捞的宣传力度。”

  今后,在长江流域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这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作出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此次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保护长江的专门性法律,进一步强调了长江流域未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方向。“法律把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都囊括在内,还包括了绿色发展,绿色发展实际上属于经济发展范畴,这体现出保护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相比于单项的立法,比如水污染防治立法,或者是专门的一个水资源立法,长江保护法更系统,更有利于全面保护。生态优先这样一个原则的确立,代表着当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的时候,要把生态放在首位。”

  长江流域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生态地位突出。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如何统筹协调长江生态保护所涉及的上下游不同区域、沿线不同行业,形成保护合力,至关重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说,法律重点解决了以往长江保护管理体制中“九龙治水”的顽疾。“长江保护法坚持全流域合作、协同保护,通过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整合干支流、左右岸和上中下游治理能力。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更完善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健全流域内资源调查、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环境应急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和统一发布制度。”

  目前,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破坏的突出问题,长江保护法也作出包括“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等多条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水环境规划部主任王东说,这些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也体现了对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系统修复治理的立法思路。“比如,对于这种生态径流、国家生态流量的保障,法律里面有专门的条款,针对长江已经达到的‘无鱼’状态,提出要开展水生生物完成指数的评价、调查以及标准的制定等,切实体现了长江流域的特点,也能够反映出在长江这种上中下游不同的资源禀赋所对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长江大保护在进入一个提速阶段。”他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为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今后,对破坏长江生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将更重。

  “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王瑞贺表示。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