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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济宁市生态环境系统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及时调整思路,转变监管理念,服务“六稳”“六保”,严格落实《济宁市企业复工复产环境执法帮扶专项行动方案》《济宁市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要求,多措并举,帮扶指导工业企业落实好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平稳复工复产。同时,对于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利剑高悬,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现公布2020年度济宁市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上),违法类型包含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偷排废气案、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案、超标排污案等,接受社会监督。
案件一
泗水县某包装材料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偷排废气案
2020年3月1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浏览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时,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泗水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外排废气在线数据异常,氧含量接近2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接近零。执法人员调阅了该企业2019年至2020年3月份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从2020年1月开始,每当在线运维公司到厂时,在线监测数据氧含量为1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持续超标,运维公司离开厂区后,氧含量即变为2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趋近于零。该公司主要生产玻璃酒瓶,因生产窑炉的生产特性,废气氧含量一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经综合研判该公司疑似在线监测造假。
2020年3月16日,执法人员赴该企业现场核查,攀爬至30米高的采样平台发现在线监测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在线监测设施采集的是空气。经监测其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出《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3—2018)4.79倍、12.26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80万元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该案为其中之一),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获得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
案件二
泗水县某垃圾处理厂超标排污案
2020年8月底,济宁市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泗水县某垃圾处理厂在线监测频繁出现小时值超标报警。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赶赴企业现场,经现场调查,该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报告,不维修,仍然超标排污,由于是间歇性排污,因此只出现外排水小时值超标,而没有日均值超标。经采样监测,其法定排放口废水COD、总氮、总磷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DB 37/ 3416.1—2018)1.36倍、95倍、0.64倍。
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雨水口有棕红色废水外排,经调查为渗滤液调节池发生泄漏,与地下泉水混合后流出地表经雨水口外排,该企业环保管理疏漏,一直未发现该情况。经采样监测,雨水口外排废水COD、氨氮、总氮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DB 37/ 3416.1—2018)2.08倍、4.92倍、5.43倍。
上述两股超标废水,在厂区外汇合后流入尹城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款75.25万元,并责令其停止外排废水,排查泄漏点,消除污染。
案件三
鱼台县某纸制品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案
2020年3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对鱼台县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叉车)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排气筒处黑灰积存。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20年2月1日)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为《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对使用排放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全省首例处罚案件。
案件四
鱼台县某光源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案
在济宁市2020年第一次重点环境信访“回头看”活动中,执法人员在浏览重点排污单位鱼台县某光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时发现,其历史数据从2020年1月份开始,多次出现氧含量升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降为0的情况,每次持续时间从几个小时到几天不等。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没有烟气脱硫系统,当发现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分钟值超标后,企业人员要么切断在线监测设备的电力供应,要么断开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管,导致采集的样品为空气,二氧化硫监测数据降至零,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在线监测站房内的摄像头完整记录了上述操作过程,相关人员对该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五
曲阜市某装饰材料公司超标排放VOCs气体案
2020年6月29日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对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开展远程监督帮扶的函》,将卫星遥感综合分析得出的VOCs排放高值区域函告我市。接到文件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对相关点位进行排查,发现曲阜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高挥发性油墨,印刷工序未密闭,敞开式作业,车间内异味强烈;末端治理仅使用一级活性炭过滤,经人工监测外排废气VOCs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2017)11.6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64万元罚款。
2020年7月14日生态环境部2020年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动员会上, 翟青副部长点名表扬了此案办理迅速、执法精准。7月20日中国环境报刊登了此案《济宁VOCs治理开出首张罚单》。
来源:济宁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