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新修订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原《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17]3号)同时废止。
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更加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性得到有效增强。
《规定》指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规定》对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通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明确可从重处罚:一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三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是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规定》特别纳入如下条款,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情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裁量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强裁量的规范性、科学性、便利性。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