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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网讯(记者 陆海银 实习记者 何彦谊 通讯员 朱锐)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易某、王某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区法院开展增殖放流暨法治宣传活动
刘某、易某、王某在长江巴南区鱼洞长江大桥段用电击的方式,捕获渔获物18.21kg。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刘某、易某、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易某、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于是,便有了文首的一幕。
在米帮沱码头开展生态修复暨增殖放流活动
据了解,近年来,区法院专门针对地域生态环境特点、不同捕捞方式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以及责任人的不同行为能力,积极引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的犯罪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采用引导被告人在涉案河流投放鱼苗等恢复性手段,促进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持续助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整治成果巩固。
重庆生态司法保护四面山教育基地
与此同时,近年来区法院联合市五中法院,按照“修复、保护、教育”三位一体的构想共同建设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持续推进重庆市生态林司法修复(李市)基地、重庆市野生植物司法保护(会龙庄)基地、重庆市生态司法保护四面山教育基地的建设。我市首个生态司法保护教育基地——重庆市生态司法保护四面山教育基地已于6月揭牌成立,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重庆市司法生态修复(李市)基地
区法院还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作用。邀请市区两级代表委员旁听庭审,使长江边上的环境资源审判成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开展院校合作,不断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前沿性法律问题。
一系列生态修复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区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000余件,引导被告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增殖放流200余万尾,引导600余名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490余万元,补种复绿11000余株,尽职履责守护一方绿水青山。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