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森林法修订草案: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林地
森林法修订草案21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是本次修改的亮点。
针对建设工地占用林地后的植被恢复问题,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针对公益林的经营问题,一审稿规定,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副产品生产,发展非木质资源利用。此次修改强调,上述活动应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开展,且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除此之外,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护义务。对此,草案新增三条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三是,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来源:中国网
- 上一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
- 下一篇:四中全会提出以科技支撑社会治理实行最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