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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26日上午,生态环境部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生态环境部目前正积极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别涛表示,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成立了此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本地实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有94件正在编制。与此同时,各地共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目前已经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结案186件,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
别涛介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别涛还表示,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
另据介绍,生态环境部还将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研究指导各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各地进展的通报。并继续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