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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了多少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两会前晒成绩单需要够自信。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8》(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以及10起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6481件,同比2017年增加3752件,上升16.51%。绿皮书表明,通过不断努力,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亮点纷呈。
最后一次跨年度总结环资审判情况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介绍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见右图)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三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江必新表示,发布白皮书,一方面是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向社会各界展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所取得的成效以及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藉此对以往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审视,发现不足,找准方向,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能够实现更新、更快的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据了解,此次白皮书包含了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内容,通过时间跨度的调整,以后的白皮书就可以按年度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和总结,这样也更符合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律。
刑事案件要重视生态环境利益保护
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理念,如何落实到环境资源司法过程中?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协同性规则是什么?
对于在环境司法前进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绿皮书负责人的吕忠梅建议:
一是坚持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发展方向。完善基层司法改革过程中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方案,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路径,破解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属性与区域分割主客场的难题,优化环境资源立案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建立相对统一的环境案件裁判标准。
二是高度重视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在传统案件中,精准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与特征;在民事案件中,将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落实到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在行政案件中强化绿色发展、生态保护优先的政策指引;在刑事案件中重视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
三是根据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发挥司法的政策形成功能,探索新型案件的审判规律,为推进环境资源立法积累有益经验。
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需更明确
绿皮书重点分析了环境民事案件的案由、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绩效、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走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现状等四个方面内容。
通过对5979件环境侵权纠纷案由的分析,发现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抽象适用、交叉适用、未能适用、错误适用等方面问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案由分类标准和具体的适用规则。
通过对2018年140个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遏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不作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功能,但也还需要从明确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体系化规定、行政行为审查标准等方面加以完善。
首次发现在浙江、河北等省份出现了一审刑事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这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犯罪数量的下降与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和行政治理成效之间是什么关系,在中国是否已经开始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拐点,是否这个拐点最先在刑事案件方面以及执法力度最大的地区显现,值得深入观察和研究。
2017年到2018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行的第一年,绿皮书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7省市的试点情况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总结,提出要及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规则的建议。
尽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
绿皮书还特别关注了涉海案件和矿业权纠纷。2017年到2018年,涉海环境审判有了明显进步,但是也呈现出适用环境法律较少、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支持率较高、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件审理困难等问题,建议在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基础上,及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尽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机制。
在矿业权案件方面,实践中还面临着妥善处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的难题,说明还需要在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同时,及时推进立法。
另外,比起去年第一次发布绿皮书,今年初步提出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建立了由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和67个三级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并且将从2019年开始进行试点评估来完善和修正这些指标体系,以求最终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报告。
追 问
在落实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基础上,
最高法今年还将做什么?
在3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表示,今年,最高法将在去年落实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如长江保护法等工作,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具体条文设计提供可行的解决思路。
第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地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去年3月两高出台的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办案规则。
第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立法,解决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完善相关审判规则。
第四,科学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梳理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指导各地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全覆盖。
第五,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修复基金。针对当前环境修复资金保管难、使用难的问题,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的沟通协调,推动早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让诉讼赔偿款真正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
第六,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
此外,围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缓刑适用比例较高、罚金刑运用不当等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完善规则,细化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量刑情节的具体标准。
十起典型案例及其意义
1.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2.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3.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对于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有着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4.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体现了环境司法协调平衡保障民生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督促石油企业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5.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6.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本案对在自然保护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效力给予否定性评价,由出让人返还相对人出让款并赔偿损失,既是对相对人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的一种政策宣示和行为引导,符合绿色发展和保障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安全的理念和要求。
7.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判决明确宣示,不能仅以水体具备自净能力为由主张污染物尚未对水体造成损害以及无需再行修复,水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污染物的排放必然会损害水体、水生物、河床甚至是河岸土壤等生态环境,根据损害担责原则,污染者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对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将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9.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为案件涉及的土壤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有力地推进了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
10.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涉林业检察公益诉讼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关系和界限,依法全面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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