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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强拆决定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9-03-01点击率:811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2月28日提交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二审稿提出“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二审稿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二审稿增加了“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的内容。

  同时,条例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完善群众自治组织和物业的职责,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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