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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表示:这项补偿必须有!不了解可就亏大了
发布日期:2017-12-15点击率:1192

  最高法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若有关部门拒绝给予我们上述补偿,属严重侵害百姓利益的行为,我们应当大胆争取!

  最高法发文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

  最高法《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此次回复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并且,《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机关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

  老百姓理应获得院落、空地的补偿!

  首先,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这整块土地不仅仅包括我们的房屋所占面积,更应该包括空地、院落的面积!

  其次,虽然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征收方征收房屋时,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收方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是应当予以补偿的,因此不可否认的是农村房屋院落空地也是应当给予补偿的。但是究竟应当补偿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详细的规定了耕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因为院落空地不能算作耕地。《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考标准,因此,对带院落的房屋进行评估时亦应选择同样带院落的房屋作为市场交易作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答复回答了对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的拆迁补偿问题,同时这一精神也值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借鉴,该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都不容侵犯,一旦侵犯,我们也要维权到底!

  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教你一招:即使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这4种情况仍可以反悔!

  1、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

  由于旧城改造,孙佑所住小区将要拆迁。当时觉得补偿条件不错,孙佑欣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很快他就发现,隔壁邻居与他同样户型的房子,每平方米竟然比他家多出了2000元的补偿。孙佑非常后悔,多次找到旧城改造指挥部,想要获得与邻居一样的补偿款,均被拒绝。

  几经折腾,心里总是气愤难平,又十分担心房子被强拆,孙拓迅速委托了律师。律师向政府部门申请此次拆迁的房屋征收信息,发现这个旧城改造指挥部仅由几个政府工作人员临时挂牌成立,并未以政府名义进行拆迁、签订合同,非法定拆迁主体,属无效合同。后经过调解,孙佑获得和邻居一样高的补偿款。

  除了查看对方是否是法定拆迁主体,还要注意已方主体是否存在可撤销协议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可追认协议无效。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宅基地证或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子女签订了补偿协议。这时,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2、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严格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协议,大多数都是无效协议。

  赵拓是武汉市花山镇的农民,农耕之余在市区打工,一家四口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后来,当地大规模征地拆迁,其他村民都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迫于情势,赵拓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领取了一部分补偿款。

  但是,不久之后,赵拓就感觉到,失去房屋和耕地,基本生活仿佛失去了屏障。单靠打工的不固定收入,缺乏生存安全感。

  赵拓委托了律师,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在赵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当地征地拆迁部门并未取得征地批文,他们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各方和解,赵拓拿到了理想的补偿款。

  3、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现实中,明知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协议不合法。但在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经常会因为举证困难陷入被动,多数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尤其是逼签,往往非常隐蔽,没有第三方在场。

  所以,签订协议时,建议有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尽量选择在自己的家中,或者公共场所,避免单独去宾馆、车上等相对密闭的地方。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如录音、录像。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应当及时报警,做好询问笔录,向警方详细描述事发经过,以便保存证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当在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房屋估价不合理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几个月前,范祈迫于各种压力,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拆迁方向范祈支付500万元拆迁补偿款,范祈搬迁并交出旧房。但是,后来,范祈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房屋估价竟达1200万元。

  范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之前协议里的房屋补偿显失公平,将补偿变更为1000万元。

  小心驶得万年船。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全部放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在前期签订协议时,我们就应该时刻保持谨慎,衡量周全,避免出现找后悔药的情况发生。来源:

  北京凯诺环保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当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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