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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4点击率:960

  《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郸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郸政办〔2015〕15号)下发以来,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实施意见》,全县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征地过程中,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意见书》(国复〔2017〕153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小组,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负责认定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外的被征地农民,被政府统一征收集体土地后,人均可耕地在0.3亩以下的,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县人社部门根据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照《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郸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郸政办〔2015〕15号)精神,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块应交纳的社会保障费计算和缴纳,建立农村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协助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列支必要的办公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三、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由县人社部门依据足额到账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和所在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认定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足额到账证明,作为呈报征地报批材料的必经程序。县人社部门即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足额缴纳到位,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没有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的,不得办理征地呈报审批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力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认真积极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政府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相关部门要对近年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进行整改,严防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工作做好。来源:郸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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